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7.06. 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6日
    主旨:有關鄭○麟先生申請浮籤補填鄭○英女士養父母姓名爭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4 月 10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80060141 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及第 96 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
       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
       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本件具體個案業既經訴
       願機關作成必須重為處分之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
       理。依本件系爭訴願決定意旨,因當事人間派下權是否存在提起確認之訴中,該訴訟
       涉及鄭○與鄭○英間究否具有收養關係,原處分機關應予注意斟酌。查當事人上開訴
       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327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字第 5
       05
       號判決,並經最高院98 年台上字第 818 號判決確定,其理由認鄭○與鄭秀英間無
       收養關係。上開理由雖非訴訟標的(派下權是否存在)而未為判決既判力所及(民事
       訴訟法第 400 條參照),惟行政機關為行政決定時,對於判決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仍應自行斟酌並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參照)。當事人間如對於實
       體事項尚有其他爭議,自得另循訴訟途徑解決。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