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實務運作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7.06. 法政字第09811071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6日
    主旨:有關函詢國家機密保護法實務運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98年 6月 9日(98)秘台政字第 0981700146號 函。二、有關函詢貴
       院調查委員本於權責辦理詢問或調查之作為,對於他機關或人民所答覆或陳述之國家
       機密,其內容僅有部分文字為機密資料,是否全卷均以機密件處理,不能對外公開乙
       節,按經核定為國家機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應依法保密不得對外公開,其
       有權核定人員尚須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條規定,應於必要
       最小範圍內為之。若所核定國家機密與非屬國家機密資料合而為一卷時,除屬國家機
       密部分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應限制公開不予提
       供外,無保密必要之部分,則應公開或提供。至 貴院監察委員或調查人員因調查案
       件而知悉或持有其他機關或人民所答覆或陳述之內容,衍生是否屬國家機密之疑義時
       ,如係其他機關已核定為國家機密者,得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
       級,並通知有關機關,以符合本法第 5 條之本旨;若屬貴院本於權責辦理詢問、履
       勘等調查作為,作成筆錄、製成錄音帶或撰寫調查報告等文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且
       屬國家機密範圍者,於核定前,應依本法第 9條規定會商相關機關辦理(本部 92 年
        11 月 7日法政字第 0920044099 號函參照)。
     三、至有關機關來函敘明「本函附件『問題一』部分內容為機密等級…,卻又標示『附件
       抽存後解密』」該函究係「問題一」之附件是機密,抑或整份函件均為機密乙節,依
       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第 62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附件抽存後
       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機關對於來函之保密期限或解
       密條件有標示不清或發生疑義時,得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會商協議機制或依行
       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 75 點第 1 項第 5款之規定,由原核定機關確認,始為允當。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政風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