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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戶籍法第 4條之規定,死亡登記係為戶籍登記之一種,至於義務人是否死亡,係屬事實認 定之問題,行政執行處如已盡職權調查相關之事宜,但仍未能查知義務人之存歿,得依據戶 籍登記為形式認定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7.17. 行執一字第09860002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7日
    主旨:有關貴處所提移送機關送達時義務人存歿未明,執行處得否依據現有資料形式審查執
       行當事人能力或依書面資料審查外,應另依職權調查有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始得受理
       執行之法律問題乙則,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緣本則法律問題係貴處擬提本署97年度法律問題研討會討論,因時間關係致未列入該
       次會議中討論,由本署另行研議後提法規及執行業務諮商研究小組會議中討論,合先
       敘明。
     二、貴處所提「國稅局派員至義務人甲戶籍地址親送繳款書,於送達資料記載現住戶表示
       甲業於國外死亡,再向甲護照所載之國外地址送達亦遭查無此人退件,遂認甲為行蹤
       不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移送執行。查甲雖出境多年未
       有入境紀錄,惟仍設籍國內,未有遷出國外或死亡等除戶記載,該送達資料所載現住
       戶並非甲之親屬,且移送機關曾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亦查無甲死亡紀錄,是執行處
       得否依據上開資料形式審查認甲具執行當事人能力即予受理執行或除依書面資料審查
       外,應另依職權調查甲有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始得受理執行?承上,又如執行處已盡職
       權調查之能事仍未能確認甲之存歿情形時得否受理執行?」之法律問題,研議結果:
       按戶籍法第 4條第 1款第 8目規定,死亡登記為戶籍登記之一種,有關義務人是否死
       亡,係事實認定問題,行政執行處如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仍未能查知義務人之存歿,
       得依據戶籍登記為形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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