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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錄音檔,是否涉
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800236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2日
主旨:有關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貴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錄音檔,涉及行政
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8 年 6 月 6 日營署綜字第0980036040號函。
二、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便利人民
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並促進民主參與。依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
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非上開規定適用之對象,自無
政資法適用之問題(本部 95 年 5 月 8日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 號函意旨參照)
。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
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
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其適用對象為行政機關(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項規定參照),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或被請求協助之機關,係屬同一行政主
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本部 90 年 9 月
5 日法律字第 031400 號函參照)。本件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貴署提供內政
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 253 次大會第 2 案之相關審查會議錄音檔一節,似應依上開
行政協助之規定辦理,而非以政資法為據。至貴署是否提供,仍請參照前揭條文本於
權責酌處。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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