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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避免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爰就歷來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 1 項之 相關函釋彙整表,請轉知遵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8.21. 法人決字第09800345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21日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
       遵守。
    說明:依銓敘部 98 年 8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09830862321號函辦理。正本:本部直屬各
       機關
    副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含附件)、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含
       附件)、本部各單位(均請視同正本辦理)(含附件)、本部人事處各科(含附件)
       、本部部次長室(含附件)
       附件:銓敘部98.08.17. 部法一字第 09830862321號函
    主旨: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員切
       實遵守。
    說明:
     一、依考試院民國 98 年 5 月 2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0980004074 號書函轉監察院同年
       月 19 日(98)院台教字第 0982400158 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三「考試院及行政院等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略以,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而遭停
       職及懲處,相關主管機關應彙整相關事例及函釋,詳加說明,並採取積極有效之宣導
       措施,務必令全國公務員皆得以正確認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之意義及內容,
       以免因無心之過遭致嚴厲之懲處。
     三、有關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之「經營」與「投資」2 者,其判斷標準主要係依
       旨揭彙整表之編號 28,本部 74 年 7月 19 日74台銓華參字第 30064 號函,以及
       編號 35 本部 78 年 9月 9日 78 台華法一字第 305892號函,其中「經營」係指規
       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
       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另投資之適法要件為:(一)所投資之事業,非屬其
       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
       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為免公務員
       因不諳服務法規定,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爰就歷來有關服務
       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相關函釋,擬具旨揭彙整表,請轉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附件-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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