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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 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2.01. 法律字第09800451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日
    主旨:關於農田水利會是否為依法令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8188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
       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第 2條第 2項、第 3項參照)。因此
       ,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
       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
       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
       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疑
       義(本部90年 6月21日法律字第018269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95年9 月,
       第93頁參照)。
     三、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條第 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另司法院釋字
       第 628號解釋揭示:「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
       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
       、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如其因執行公務而
       有需要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時,應可認係屬戶籍法第67條:「各機關所需之
       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
       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條第 1項:「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
       與地方各級機關及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所定之「機關」,從而
       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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