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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臺南市政府受理淹水救助金事件訴願案,涉及淹水受災戶逾98年10月 2日提出申 請淹水救助金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1.27. 法律字第09800509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主旨:關於臺南市政府受理淹水救助金事件訴願案,涉及淹水受災戶逾98年10月 2日提出申
       請淹水救助金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11月30日經水防字第09851309680 號函及兼復臺南市政府98年11月13日南
       市行救字第09826590930 號函。
     二、按依法賦予之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憲法上法律保
       留事項,經司法院釋字第 474號解釋在案。又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 1項規定:「公
       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法律,應經立
       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條規定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臺南市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訂定「台南市0
       八0八莫拉克颱風水災住戶淹水救助金發給作業規定」,屬行政規則,該作業規定第
        5點第 1款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之規定,其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
       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申請人如逾越公告10日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依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8條所定救助金之請求權。至於該請求權之時效是否逕依行政程
       序法第 131條第 1項規定為 5年,涉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30條所定之適
       用期間 3年是否為時效規定?此部分宜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就立法過程及意旨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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