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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屬於撤銷登記之一種 ,戶籍法定有明文之規定,自宜優先適用,至於,該撤銷結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 釋適用?仍應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2.08. 法律決字第099900514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8日
    主旨: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得否由戶政機關逕為撤銷結婚登記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 1月28日台內戶字第 09900144372號函。
     二、按戶政機關依戶籍法所為之各種戶籍登記,係屬行政處分中確認處分之一種。(吳庚
       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4年 8月增訂 9板,第 344~ 345頁參照)。又按行政程
       序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
       定為之。」故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對行政處分之
       撤銷有特別之限制或禁止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三、次按戶籍法第23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同法第48條第 3項及第 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
       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
       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第 3項)…撤
       銷或廢止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 4項)」準此,本
       件違反民法第 983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既屬撤銷登記之
       一種,戶籍法已有明定,自宜優先適用此特別規定。至於上揭戶籍法規定,於撤銷結
       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請貴部基於法規主管機關立場,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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