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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申請人依姓名條例第12條之規定申請改名,而內政部係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因此建請該 部本於職權審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3.16. 法律決字第0999011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張○○女士申請改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 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90040340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係貴部主管之法規,本部99年 2月24日法律字第 0980056050 號有關該法
       之函釋,僅供貴部參考。本件張○○君申請改名一案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適用
       ,宜請本於職權參酌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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