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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首長因案停職時,且處於經第 2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狀態,即符合地方
制度法第78條第 1項第 1款但書應停止其職務之規定,倘若考量司法判決未確定前之反覆停
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務順利推動之虞,則建請貴部亦可考慮是否修法解決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4.06. 法律字第0999011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6日
主旨:關於臺北縣貢寮鄉長因案停職,經第 2審更審判決無罪而復職,再經第 3審撤銷無罪
判決發回更審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是否再予停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 3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90045109號書函。
二、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第 2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應停止其職務,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 1項第 1款但書定有明文。有關本件臺北縣貢
寮鄉長因案停職,經第 2審更審判決無罪而復職,再經第 3審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乙案,此時當事人既係處於經第 2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狀態,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 1項第 1款但書應停止其職務之規定。
三、次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文義既有斟酌餘地,倘考量司法判決未
確定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恐有影響地方政務順利推動之虞,建議貴部亦可考慮是否
修法解決。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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