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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訴願法所稱「第三人」及「利害關係人」定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9.06.25. 處會規字第0990034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5日
主旨:所詢有關訴願法所稱「第三人」及「利害關係人」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臺端99年 6月10日致本院陳情書。
二、按行政程序法所訂之程序,包含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
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該法所定「
第三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視其個案事實及程序種類而定。
三、至訴願程序則為行政救濟程序之ㄧ環,屬特殊之行政程序,所詢有關訴願法第28條第
2項、第30條第 2項、第50條所定之「第三人」,其範圍略有不同:第28條第 2項之
「第三人」,參酌其立法意旨,係指根據人民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申請人以外
之人不服該處分而提起訴願,致原申請人之權益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影響
時,原申請人即為該訴願程序中之第三人;第30條第 2項之「第三人」係指與訴願人
利害關係相同之人,依同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得為訴願人利益參加訴願之人;至第
50條所定之「第三人」則係指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外之人,而經訴願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另訴願法第97條第 1項所定之「利害關係人」,則
係指其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確定訴願決定影響之人。四、另臺端陳情書說明二之所述
案例及法務部函釋之適用,因所附事實內容未臻明確,且屬個案之法規涵攝適用,宜
由受理訴願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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