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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氏登記;如未申 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處以 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13日
    主旨:有關函詢陳○○先生之子女不願隨同改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部99年 4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85329號函。
     二、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
       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
       。另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故倘父親
       依法變更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者,
       戶政機關可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戶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
       條第 1項、第28條第 1項及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
       目的時,可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 2項第 5款規定參照)
       。
       又倘貴部認為戶籍法之規定未盡明確,有必要將前開情形納入規範者,建議亦可增訂
       相關規定以為因應。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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