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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1條使用專用車廂之規 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8.05. 法律字第09990237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5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是否排除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9條之 1使用專用車廂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9年 5月25日交路字第0990034263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29條之 1第 1項規定,裝載砂石、
       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應處罰鍰並當場
       禁止通行。復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42條)、「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
       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及「砂石專用車貨廂標示規定」,對於裝載砂石、土方
       專用車輛之檢驗項目、標準及標示均有詳細規定,究其立法目的,乃為建立砂石專用
       車制度及加強管理砂石車輛,避免砂石車輛因超載、超重、砂石滲漏飛散等情形致影
       響用路人行車安全。而廢棄物清除機構或清理機構處理廢棄物污泥,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廢清法)第 9條、第2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9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等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
       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且該機構之車輛應於設備、機具、設
       施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乃基於保護環境衛生之目的,而訂
       有管理及流向追蹤之機制。是道交條例與廢清法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所欲達成之行政
       上目的亦有不同,尚難認符合其一規範,即可排除另一法規之適用。
     三、本件關於廢棄物清除機構載運「污泥」之機具,是否為道交條例第29條之 1所定裝載
       「砂石、土方」之車輛,而應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乙節,涉及「砂石」、「土方
       」之定義及範圍,現行相關法規並未明定,參考貴部 93年12月30日交路字第093006
       5961 號函釋意旨,似認「污泥或泥漿」仍有道交條例第29條之 1之適用。惟實務上
       因乏適用標準,致認定上滋生疑義,建請貴部召集相關單位研商,以杜爭議,並符法
       律明確性原則。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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