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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判定免役體位,其役男徵兵體複檢相關資料能否提供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使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8.12. 法律決字第0999026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2日
主旨:關於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判定免役體位,其役男徵兵體複檢相關資料能否提供當
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6月 8日役署徵字第0995004089號函。
二、按 99年 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施行,目前仍適用「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若個人資料之利用係其他法律明定應提供者,性質上為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之。如無法律明定應提
供者,不論屬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本件依貴署來函所述,個人資料當事人所任職學校以保護幼兒學童教養及安全需
要,請求戶籍地縣市政府提供當事人體複檢之免役原因證明文件相關資料,核與本法
第 8條第 4款所定「為增進公共利益」之要件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6款
但書規定,似無不符,從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於提供資料時,仍請注意本法
第 6條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正本: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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