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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考量債務強制執行無實際效益而欲免除損害賠償之利息部分,涉及鄉(鎮、市)財務收支 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宜由該鄉(鎮、市)依法本於職權審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8.30. 法律決字第099902203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30日
    主旨:關於何○○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案,得否依被求償包工業之請求免除利息債務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9年 5月11日所社字第0990008029號函。
     二、本件國家賠償求償事件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 2月19日雄院高98司執良字第12
       8723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執行金額,包括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1,626,504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故利息部分亦屬損害賠償之範圍,業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確定在案
       。至於為考量強制執行無實際效益,可否免除其利息部分乙節,因涉貴所「財務收支
       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 2款規定參照),仍請貴所依法本於
       職權審認之。
    正本:臺南縣新營市公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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