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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 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事由存在,警 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 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1.12. 法律決字第0999047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主旨:有關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請求我警方提供荷籍人士 P氏遭暴力攻擊案發現場錄影帶
       拷貝案,本部復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署99年10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90146605號函。
     二、按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係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
       ,或檔案法之複製歸檔檔案請求,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第 1項及檔案法第18條
       對於該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惟旨揭錄影帶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
       先適用檔案法有關檔案應用之規定處理(本部99年 9月27日法律決字第 0999040632 
       號函意旨參照)。至有關檔案法第18條適用乙節,宜請洽詢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意見
       。
     三、次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
       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
       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者。」分別為本法第 2條、第18條第 1項第 2款所明定。故本法除已將
       「有礙犯罪之偵查」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尚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本部97年 8月 5日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函意旨
       參照)。故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如已無上開「偵
       查不公開」規定適用時,仍應回歸適用本法。若事實認定並無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
       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
       供(本法第19條規定參照)。
     四、查荷籍人士 P氏雖已撤回告訴,惟本件所涉犯罪事實之偵查程序是否終結,或是否仍
       有本法第18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適用,宜由該資訊保有之警察機關判斷之。另是否有
       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第 3項規定所稱「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之情事,亦請一併審
       酌。
     五、又政府資訊申請人係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
       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本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參照),並予敘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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