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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已涉 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為行政程序法第 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此非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1.25. 法律字第09990497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主旨:關於「錄影節目委外審查」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權限委託及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11月 5日新廣一字第099001868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之授
       權,將特定行政職務之執行,委託私法上團體或個人,並將相關權限移轉予該團體或
       個人,使彼等得對外行使公權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 9月第三版,第89
       頁)。本件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依廣播
       電視法第50條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並於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上
       開所述業務由新聞局辦理,是以上述業務已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又依廣播電視法施行
       細則第39條之 1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新聞局得委託專
       業民間團體辦理。」已將審查錄影節目帶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公權力事項移轉由
       專業民間團體辦理,似屬上開本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之「權限委託」。
     三、次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
       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而依本法之適用範圍,係
       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法第 2條、第 3條及第16條參照),與政府採
       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同。本案業經上述說明二認為係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
       限之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民間團體,為公權力行使之移轉,與私經濟行政無涉,似
       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本部92年 7月25日法律字第0920027544號函參照)。
    正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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