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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
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
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規定處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17日
主旨:有關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是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
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全部卷宗資料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0年 1月28日士院景政字第1000000010號函。
二、查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卷宗資料,係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
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
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之客體,自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
規定。
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4款及第 6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
、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
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倘民眾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上述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至是否有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則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本諸職權判斷(本部
97年 8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70029764號函參照)。是旨揭所詢政風(行政)查處案件
之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乙節,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
否具有前揭法規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四、又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倘係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件(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之行政裁處程序進行中案件等),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
第46條之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併予敘明。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政風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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