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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商業登記事項之公開固含部分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30日
    主旨:關於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 1月19日經商字第 10000505720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本法)第 3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
       法施行細則第 2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揆
       諸上揭文義,自然人資料方屬本法所保護之範疇(本部97年12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4
       6379號函及99年 3月 5日法律字第0999008312號函意旨參照)。準此,非自然人之資
       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93年11月 2日法律決字第09
       30043743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2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以,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
       或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
       提供之(本部98年 1月20日法律決字第 980001643號函意旨參照)。查商業登記法第
       26條第 2項規定:「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以
       供查閱:一、名稱。二、組織。三、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
       人之姓名。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
       人之姓名。」上開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上開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
       特別規定辦理。
    正本:經濟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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