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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應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
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4.07. 法律決字第1000007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7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機關委託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經營之醫院,其預(決)算書是否適
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年 3月23日醫改字第1000003011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
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其立法理由:「…各機關設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
構,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宜一併納入適用對象。」公立醫院屬於政府
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本部90年12月19日(90)法律字第045620號函參照
),本件來函所指各醫院與政府機關間委託經營有無影響各該醫院屬性?因屬事實認
定,請洽詢各該政府機關。
三、復按本法第 7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預算及決算書,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且其公開之預算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
之(本部98年 4月 1日法律字第0980007237號函參照)。至於國軍醫院是否依法編列
預算與決算書及該編列之預算及決算書之內容為何?建請洽詢國防部及預算法與決算
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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