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李○艷女士申請變更為收養前姓氏「秦」乙案,仍請參照本部99年 9月28日法律 決字第0999026934號書函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4.11. 法律決字第1000002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1日
    主旨:關於李○艷女士申請變更為收養前姓氏「秦」乙案,仍請參照本部99年 9月28日法律
       決字第0999026934號書函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說明:復 貴部 100年 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014226號函。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