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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李○艷女士申請變更為收養前姓氏「秦」乙案,仍請參照本部99年 9月28日法律
決字第0999026934號書函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4.11. 法律決字第1000002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1日
主旨:關於李○艷女士申請變更為收養前姓氏「秦」乙案,仍請參照本部99年 9月28日法律
決字第0999026934號書函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
說明:復 貴部 100年 1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00014226號函。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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