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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370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鄰損處理計晝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0.07.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7日
      承會有關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鄰損處理計晝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
    說明:
      按依民法第 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今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地
    下停車場新建工程,係由承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規定得標承攬營建
    工程,即本府係處於定作人之地位,而本案鄰損事件經鑑定無論是否與本府 370號公園附建
    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規定相關鄰損賠償責任均應由○○公司負擔,且依前
    揭民法規定,本府本不應負任何鄰損賠償責任,縱本府於承商公司因財務危機處於歇業狀態
    而介入接管本件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對於本件鄰損事件亦應僅處於協助○○公司代為處理
    有關鄰損損害賠償責任之地位,而並非承受本件鄰損事件賠償當事人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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