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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子女出生時,生母之夫為我國國籍,若在我國因子女身分涉訟,準據法為我國法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06.08. 法律決字第10000146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8日
    主旨: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子女身分認定問題疑義,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4月 6日移署移陸倩字第1000052504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年 5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09853號函略以:「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條第 1項規定,函詢個案
       中之賴童出生時,其生母之夫賴君為我國國籍,若在我國因賴童子女身分涉訟,準據
       法為我國法律。另依 100年 5月26日施行之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立法理由
       說明二、謂『本法增訂及修正條文之適用,以法律事實發生日為準』,因賴童出生日
       ( 99年 9月13日)係在修法施行日前,是關於賴童之子女身分,應不適用新修正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賴童受胎期間,其生母尚與香港居民游君有婚姻關係,至
       於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及法律上生父應為賴君或游君等情,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
       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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