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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刑事法院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事實與行政法違規事實是否同一,行政機關應依證據與法 律真意職權認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0.06. 法律決字第1000700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6日
    主旨:有關行為人共同偽造文書,私運貨物進口案,經刑事判決確定,惟其違反懲治走私條
       例之私運行為未於判決主文內諭知有罪及其刑罰,而於判決理由內敘明:「......本
       應為無罪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該私運行為是否生行政罰法第26條
       第 1項同一行為已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效果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年 1月25日台財關字第 09900552270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13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
       本件財政部來函所述事實與法院判決所載事實,仍不明確,就修正後討論議題一,多
       數委員傾向採甲說(數行為說)。(二)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
       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之違規事實是否同一,有無行政罰法
       第26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行政機關應本諸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
       定之。」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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