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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於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提供議會內部會計加班等資料,地方制度法並未對其提
案權設限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0.19. 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
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 ...作業等書面資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 7月2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338號書函。
二、按縣(市)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
範疇,應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以議會議員之個人名義申請提供,仍有政
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誠屬當然,業經本部多次函釋在案(本部 100年 5月24日法律
決字第1000012698號函、98年 4月17日法律字第0980010834號函、95年 5月 8日法律
決字第0950015813號函參照)。
三、次按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 8款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八、議決縣(
市)議員提案事項。」申言之,議員對議會有提案之職權,而議員之提案權,地方制
度法並未設限,包括關係地方事務之法規、公共事務之興革等一切事務在內,議員均
得向議會提案,而由議會來決定是否成案,換言之,議員之提案權,性質上均屬於建
議權,亦即建議權係議員之法定職權(臺灣高等法院花連分院98年 9月30日96年度上
更(二)字第95號判決參照)。是以,所詢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
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 ...作業等書面資料,揆諸上
開說明,地方制度法並未對議員之提案權設限,且該提案權係屬建議性質,至於是否
成案則由議會決定,併予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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