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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起算油槽內部檢查年限所生疑義之釋示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1.14. 法律字第10000185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主旨:有關依「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起算油槽內部檢查年限所生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7月 5日能技字第 10000151410號函。
二、按91年 1月16日訂定發布之「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27條第 4項本文規定:「油槽內部開放檢查每 5年實施一次,新建油槽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 5年。」又第36條規定:「本規
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
定。」依上開規定,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
用本規則第27條第 4項規定,故實施檢查期間當自本規則施行日起算。
三、另本規則第27條第 4項本文於93年12月15日修正為:「油槽新建完工達10年者,應即
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 5年應實施一次。」查本次修正,並未仿第36條體例,另設修
正後規定適用修正前已設置之儲油槽等規定,復依其文義,該條所定「油槽新建完工
達10年者」之「油槽」,似係指修正施行後始新建者。如是,則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
「業者部分儲油設備因適用新制,反致業者提前實施檢查」等節,所指情形究何?尚
有未明,爰請貴局釐清上開規定修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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