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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祭祀所在地(祠堂)與土地分屬不同縣市,申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 其主事務所可否設於不同縣市之祭祀所在地(祠堂)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1.22. 法律決字第10000241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祭祀所在地(祠堂)與土地分屬不同縣市,申請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
       其主事務所可否設於不同縣市之祭祀所在地(祠堂)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 8月31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780號函。
     二、按祭祀公業條例(下稱「本條例」)所稱之祭祀公業,乃係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
       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而本條例區分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為不同
       之法律適用主體,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
       公業條例第 3條第 1款、第 4款至 6款、第21條第 3項及第25條定有明文。又祭祀公
       業法人為特殊性質法人,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本條例第21條立法理由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條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82條第 1項規定:「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1條第 2項規定:「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
       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其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 ...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查本條例所定祭祀公業法人之
       設立登記程序,與上開民法、非訟事件法等法規所定之法人設立登記程序不同,且性
       質上有別於民法所規範之法人,故尚難逕予適用上開民法法人登記相關規定。準此,
       所詢旨揭事項,涉及貴部主管祭祀公業條例法令解釋問題,尚請本諸權責自行卓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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