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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貴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8日
    主旨:關於貴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0年12月 2日府建工字第1000321912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條例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故自治條例與行政
       程序法所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同,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相關規定之適用(本部92年 3月20日法律字第0920010661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 4項規定,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
       ,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
       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內政部90年 1月31日台內民字第 9002183號函參照
       )。所詢貴府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效力乙節,自應依上開地方制度
       法相關規定審認,本件既已同時函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仍請參酌內政部本
       於權責所表示之意見。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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