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主旨:有關貴部研議是否核予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官員隨任之合法同性配偶、
同性或異性之共同生活人外交特權及豁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1.02. 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2日
主旨:有關貴部研議是否核予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官員隨任之合法同性配偶、
同性或異性之共同生活人外交特權及豁免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年11月24日外禮三字第 10030063550號函。
二、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及「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分別為民法第 972條、第 973條
及第 980條明定。準此,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
定,惟由上揭條文意旨觀之及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
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是現行民法所謂配偶,尚不包括同性之結合或未婚
之同居關係(本部83年 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 17359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貴部來函說明二所引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7條及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
公約第53條規定,派遣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之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如非接受
國國民,應於接受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而對於「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範
圍,上開公約並未作具體規定,各國作法並不一致,有認為應以接受國的法律規定或
作法為準(王○崖等編著、王○傑校訂,國際法,○○圖書出版公司,81年 5月初版
,第 354頁參照)。至可否以駐臺外交機構人員所屬國家之法律認定之,本部尚無資
料可資提供。是貴部來函所稱之加拿大等國「同性配偶」及「共同生活人」是否屬上
開公約所稱之家屬範圍,尚非可一概而論,應由貴部本諸公約精神,參酌國外所採見
解審認之。至貴部是否將該等「同性配偶」及「共同生活人」納入上開公約所稱之家
屬範圍而核予外交特權及豁免,涉及貴部主管之「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
明發給要點」第 2點第 3項規定之眷屬範圍,是否酌予放寬,因涉外交事項,宜由貴
部部參酌上開公約之精神、國際間其他國家之作法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精神
,並考量我國國情後,本諸職權審酌,本部予以尊重。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