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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 貴府所詢新埔鎮調解委員會受理法定空地分割之民事調解事件,致生相關法令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1.09. 法律決字第10000619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9日
    主旨:有關 貴府所詢新埔鎮調解委員會受理法定空地分割之民事調解事件,致生相關法令
       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年12月 7日府綜法字第1000155867號函。
     二、關於 貴府來函說明二所詢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可否單獨作為分割法定空地之
       申請文件乙節,事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與內政部95年10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
       50806281號函之解釋與適用,貴府既已同函徵詢內政部之意見,並經內政部營建署函
       復在案(內政部營建署 100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 1002924518號函參照),仍請
       參酌該署意見,如尚存疑義,請逕洽內政部表示意見。
     三、至來函說明三詢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適用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依來文檢附資料以觀,系爭法定空地申請分割之個案,既經新竹地方法院函復不
         予核定,其理由為:「當事人應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年11月17日新院千民修 100核1994字第 25418號函參照
         )對於該調解個案即發生拘束力,後續應依函復內容辦理。
      (二)另按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性質上屬公文書,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之客體
         ,是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調解書,仍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質言
         之,倘資訊持有機關認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之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
         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參照)。至調解
         書原本,因涉日後公文書歸檔管理作業,自不宜逕予發還於當事人。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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