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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6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2.09. 法律字第101000048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9日
主旨:所詢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6條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44680號函。
二、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 5條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配合行政執行機關之組織調整,行政執行處於 101年 1月 1日改制為分署。另 100
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2項及第 3項
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 1月 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合先敘明。
三、就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本部意見如次:
(一)問題一部分:
按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查上開修正條文增訂「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
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未有溯及適用之明文,
則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限於 100年11月25日該修正條文生效後因本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所生之營業稅,始有適用(司法院秘書長10
0 年12月 1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00030105號及同年月26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0002
9662號函參照,如附件)。貴部初擬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二)問題二部分:
按「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稅捐稽徵法第 1條、地
方稅法通則第 7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條第 1項
第 4款及第1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營業稅屬國稅,房屋稅屬直轄市及縣(市)
稅。因此,本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之標的物為房屋,如該房屋尚
滯欠依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有優先受償權之房屋稅,且該房屋之拍定價
款又不足清償該項房屋稅及拍賣或變賣此標的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時,房屋稅應優
先於營業稅受償。貴部初擬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財政部
副本: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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