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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第36、40、43條、戶籍法第7 條及民法第1065、1066條等規定參照,戶政現行實 務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效力等情事,涉及戶籍 法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審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101.03.01. 法律字第10000040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日
    主旨: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00222061號函。
     二、按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連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
       ,具形成權之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
       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
       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民法第1066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
       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此一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應向認領人為之
       (本部87年12月22日(87)法律字第044798號函及 100年 3月31日法律字第10000069
       94號函參照)。至於否認權之行使方式,學說上雖有爭議,有認為應以訴為之(戴0
       如著,親子關係之建立與解消,00法學教室第102 期, 100年 4月,第51頁參照)
       ,亦有認為不必以訴為之(林00著,認領之無效與認領之否認,台灣00法學雜誌
       第 9期,89年 4月,第83頁;許00著,認領否認之理論與實務之研究,高大法學論
       叢創刊號, 94年 7月,第14頁參照),惟揆諸形成權依其行使方式,可分為一般形
       成權及形成訴權(民法第74條、第 244條第 2項、第 989條、第1063條第 2項等規定
       參照)兩種(王00著,民法總則,97年10月,第 106頁參照),既認領不必以訴為
       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
       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
       歸於消滅。次按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應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587號解釋參照)。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
       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最高法院86年台上
       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學說上亦有認為,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否認,應限於對無
       真實血統連絡之認領人為之(戴0輝、戴0雄、戴0如著,親屬法,99年 9月,第32
       7 頁;許00著,前揭文,第11頁參照)。準此,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
       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連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
       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資救濟(司法院秘書長 89年11月28日(89)秘台廳民一字第
       22270 號函、家事事件法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又同法第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該法對於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
       ,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
       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至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之範圍,應視個案所適用
       之法規客觀認定之。此項調查義務,以事實之調查必要性為前提,調查事實所必要之
       證據方法,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本部98年 3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80010926號函
       及 100年10月19日法律決字第1000025250號函參照)。查戶籍法第7 條所定之「認領
       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分(吳0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9年
       9 月增訂十一版,第 336頁參照)。生父之認領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
       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 1項、第 1066 條規定所發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
       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部94年12月 9日法律字第094004
       2113號函及97年 9月 9日法律決字第0970027429號函意旨參照)。是以,來函所述戶
       政現行實務對於非婚生子女或生母行使否認權,俟渠等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後始受
       理,及所詢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以前,生母否認對於認領登記之效力
       等節,因涉及戶籍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宜由貴部依上開說明,考量調查事實及證
       據,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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