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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陳請釋示訴願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有關上級監督機關對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處
分」定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法規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法規會 101.03.07. 院臺規字第10100120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7日
主旨:臺端陳請釋示訴願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有關上級監督機關對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
行政處分」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101年 2月29日致本院陳情書。
二、按訴願法第 1條第 2項有關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之規定,其中有關「行政處分」之定義
,應指上級監督機關依法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業務監督時,所為之具體處置。例如,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規定,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
、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自治團
體對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之上開處置不服時,即得依訴願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提起訴
願。至於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提起之訴願,所為之訴願決定,並非訴願法
第 1條第 2項規定所稱之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不服該訴願決定,得依行政訴訟
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以救濟其權利。
三、另查,台端自96年 6月以來,針對訴願法有關受理訴願機關與第三人及利害關係人之
定義、再審程序及申請閱覽訴願卷宗內文書之准駁決定等疑義,請本院予以釋示,問
題範圍相當廣泛。為便於台端對現行訴願制度理解,建議可先行瀏覽相關機關網頁內
容(如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ey.gov.tw/lp.asp?ctNode=1104&CtUnit=33&Ba
seDSD=7&p=1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網頁:http://coaa.moi.gov.tw/Form/AA7000
00.aspx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頁:http://www.appeal.taipei.gov.tw/lp
.asp?ctNode=6419&CtUnit=447&BaseDSD=7&mp=120031 ),或至圖書館參閱訴願法專
書或相關機關出版之訴願實務問題研討彙編(如張自強、郭介恒合著之「訴願法釋義
與實務」,或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出版之「訴願專論選輯」)。如因有具體訴
願個案,而於適用上仍有疑義,亦可逕向相關受理訴願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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