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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 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 形而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9日
    主旨:函詢國人黃先生擬調閱渠前於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之影音光碟,
       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2月24日部授領二字第101510002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主張之程序規定,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包括依同
       法第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期間經過前為之(本部96年 8月10日法律
       決字第0960028101號及 99年 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參照)。本件國人
       黃先生申請提供旨揭資訊,倘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該條規定之
       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
       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準此,貴部駐
       胡志明市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之影音光碟,係屬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之範
       圍,並無疑義。又依本法第5 條之規定,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
       原則,其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法第7 條已定明文;至於行政機關得否限制公開
       或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應視是否具有本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而定(如第 6款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宜由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另按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
       、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8 條規定:「公務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三、為維護
       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八、有利於當事人
       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第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諴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旨揭影音
       光碟之內容,倘涉及面談在場所有人員之個人資料,貴部應黃先生申請而為提供,即
       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上開第 8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提供,並注意不得逾
       越必要範圍。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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