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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從事鎖匙業人員之資格取得是否需經技能檢定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31014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4日
主旨:有關從事鎖匙業人員之資格取得是否需經技能檢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0年12月29日勞中二字第1000016560號書函。
二、經查,目前開鎖、配鎖及修鎖之鎖匙業並無法律依據對其從業人員限定資格,亦無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疑義,因涉開鎖、配鎖及修鎖之特殊技術,與民眾生命、財產權之安全防護
相關,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如欲立法規範及管理鎖匙業,宜就從業人員資格
有所規範與限制,惟仍需考量人民工作之基本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之規定。故建議警政
或消防主管機關,就業管相關法規,訂定從事鎖匙業之資格限制,以資規範。在積極
資格部分,可參電業法第75條第 5項規定,對受僱從事電器承裝者,應具電器承裝相
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證書;在消極資格部分,如保全業法第10條之 1及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7條第 1項規定,對從業人員採以相關之犯罪紀錄作為消極資格限制,其
限制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584號解釋參照)。至是否宜納入
技能檢定,請貴會參酌上開說明,並考量市場需要、功能性、治安維護及相關情狀等
以公開試題方式辦理技能評量。又如考量對治安等有所顧慮,亦得徵詢相關主管機關
意見,由貴會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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