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規定參照,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或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依該規定應自 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日起 1年內,訂定或修訂,又規約內容是否不得違反土地法相關規定, 宜由主管本於職權審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4.05. 法律決字第10103101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5日
    主旨:關於祭祀公業新(修)訂之規約訂有不動產處分規定,該規約得否排除土地法第34條
       之 1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078號書函。
     二、按祭祀公業對於不動產處分,應先依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
       慣定之;如未規定,除無償性之處分行為、事實上處分行為及共有不動產涉及性質之
       變更外,其他則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之規定,前經本部 100年 7月14日法律
       字第1000013825號函釋在案,此乃本部本於法規諮商機關之立場,參酌學說理論所持
       之法律見解,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查照參考。又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祭祀公業
       之祀產土地屬公業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其處分除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規定,應依其
       規定外,應得派下員全體之同意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規定辦理(參考司法院民事廳
       83年12月14日83廳民一字第 22562號函,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604 號、87年度
       台上字第 688號、84年度台上字第238 號判決)。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祭產規約中
       倘有管理人得代表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祭產之約定,亦即公同共有人全體授與處分公
       同共有祭產之代理權予管理人者,則該管理人以公同共有祭產管理人之名義,所為之
       處分行為,即不得謂對派下各員不生效力(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 2328號判決參照
       ),併請參考。
     三、至於貴部本次來函所詢,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或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依祭祀公業
       條例第14條規定,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 1年內,訂定或修訂其規約,該新
       (修)訂之規約內容是否不得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 1規定乙節,事涉土地法第34條之
        1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因該等法律係屬貴部主管,仍請依其立法
       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