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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8日
主旨: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4月12日府授法調字第 1010060390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 1項本文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
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又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 3款第 4目、第
23條規定:「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四
)鄉(鎮、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
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及所轄各鄉、鎮公所如欲增加調解成立
案件之補助,以鼓勵調解委員士氣,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
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年來均編列
高額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案件,編列預算核給金額。有關來函建議地檢署轉介調解
成立案件酌予相關補助乙節,本部將參酌政府財政及預算分配等因素納入通盤考量。
三、至於來函反映調解文書作業系統時有無法顯示字型,及部分欄位較為狹窄等節,因已
逾本部委辦開發廠商之保固期限,爰請先行逕洽其他縣市調解委員會,仍無法解決,
建請由貴府資訊單位或委託專業廠商協助處理。
正本:金門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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