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5.14. 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4日
    主旨:有關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7509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但從其規定意旨,可推
       知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
       係」,另觀諸司法院釋字第 365號解釋理由書及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抗字第 156號
       民事判決意旨,亦採相同之見解。
     三、又關於民法親屬編未規範同居者之權利,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
       定乙節,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 100年 1月18日召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
       第 5次複審會議決議,與公政公約第23條尚無違背。至於有關同性伴侶制度之議題,
       本部刻正委託研究中,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