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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5.14. 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14日
主旨:有關同性男女結婚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7509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對於結婚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但從其規定意旨,可推
知我國民法對於婚姻之定義係採「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
係」,另觀諸司法院釋字第 365號解釋理由書及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抗字第 156號
民事判決意旨,亦採相同之見解。
三、又關於民法親屬編未規範同居者之權利,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
定乙節,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 100年 1月18日召開「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
第 5次複審會議決議,與公政公約第23條尚無違背。至於有關同性伴侶制度之議題,
本部刻正委託研究中,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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