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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款及第 8款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行政罰
」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7.10. 法制字第101021150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0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款及第 8款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
行政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1年 5月23日院臺經字第1010022903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有關「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18條第 6
款及第 8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之事由,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或「行
政罰」乙節,本部 101年 1月3 日法制字第 10102100190號函雖曾表示屬行政罰在案
,惟再經考量並徵詢學者專家意見後,認為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有權許可,卻因地方
制度法第26條第 3項規定之處罰種類之限制,不得於自治條例中訂定「廢止」許可之
處罰,恐無法達到行政管理之目的。故本條第 6款及第 8款「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
許可證」除依本部上開函之解釋外,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
解釋空間,仍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為之。
正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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