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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擬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之相關法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8.22. 法律字第10100584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22日
    主旨:有關貴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擬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之相關法律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5月22日原民衛字第1010028947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本條適用範圍,限於所委託之事項,係屬須有
       法規依據始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或雖不須有法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
       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本部91年12月 9日法律字第0910046034號函參照)。次
       按國家以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
       國家任務之給付行政措施,除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
       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號解釋理由書、本部 100年 4月25日法律決字
       第1000009631號函參照)。另有關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是否得逕依本法第16條辦理
       ,而不須在每一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之疑義,曾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
       組」第26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略以:「公權力事項如客觀上不須以形式意義的
       法律(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亦得執行者,
       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獎學金等等,而實際上亦無形式意義的法律或法規命令存
       在時,此種公權力事項之委託即無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適用。」(本部91年 1月24日
       法律字第0910700042號函參照)。
     三、查原住民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係屬貴會職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組織條例第 6條第 4款規定參照),本件所詢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委託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辦理乙節,倘委由該基金會辦理事項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
       轉,本無本法第16條之適用;又縱將該項給付行政措施所涉公權力事項委託該基金會
       ,因貴會目前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係依貴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規定執行,依前
       開說明,本件法律扶助事項既屬不須有法規依據亦得執行者,則無本法第16條之適用
       。
     四、另本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者,若僅限於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則
       就原住民法律扶助相關事項,如有作成行政處分之必要,仍宜由貴會本於權責為之,
       並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 4條第 7款規定參照)。至於有關來函說明三
       (二)所述,本件倘擬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處分相關申請案,並由貴會擔任訴
       願管轄機關乙節,依訴願法第10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
       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訴願。如尚有訴願法疑義,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為宜,併此敘明。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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