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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函為政府為照顧弱勢團體,或基於 政府施政之一致性及公平性考量,針對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而拆遷安置之遷建基地,就國有學 產地以外之遷建基地要求與國有學產地比照同一模式,依購買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辦理讓售 ,是否違法函請釋示乙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2.17. 法律字第10100706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主旨: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函為政府為照顧弱勢團體,
       或基於政府施政之一致性及公平性考量,針對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而拆遷安置之遷建基
       地,就國有學產地以外之遷建基地要求與國有學產地比照同一模式,依購買當年期土
       地公告現值辦理讓售,是否違法函請釋示乙節,係屬貴管,移請卓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 101年12月 6日蘇立( 101)字第101000513 號函及立
       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 101年12月10日 101蕾立字第01001216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涉及國有財產法(下稱本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
       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
       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本法第58條第一項所
       稱之『計價方式』,係指計算方法及估價標準。」等規定之解釋,及貴部國有財產局
       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第 387次會議結論是否確已議決系爭土地計價方式之事實認定等
       疑義,係屬貴管;又系爭土地應採取何種計價方式,涉及國有財產管理及國有土地釋
       出之專業性、政策性事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三、檢附旨揭來文及其附件供參。
    正本:財政部
    副本:立法委員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羅○○國會辦公室、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連
       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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