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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賽鴿涉賭案涉及刑事罰及行政罰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46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3日
主旨:有關賽鴿涉賭案涉及刑事罰及行政罰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0月29日農牧字第1010042181號函。
二、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
乙節: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
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項)…」係採刑事優先原則。故賽鴿賭博違法案
件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賭博罪相關規定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經
檢察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動物保護法第27條規定
裁處之,惟仍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6條第 3項至第 5項規定。
三、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
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按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
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是以經易
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已執行完畢,被告已受有刑法者,尚非屬行政
罰法第26條第 2項所定得再裁處行政罰鍰之情形。但仍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但
書及動物保護法第27條本文規定,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名稱及照片。
四、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雖經起訴,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
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法院宣告緩刑者,如屬行政罰法第
26條第 2項規範之情形,同上開說明二,行政機關得再裁處行政罰。如係由行政機關
移送之案件,依行政罰法第32條第 3項訂定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
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條規定,法院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
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俾行政機關進行後續行政罰裁處程序。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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