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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當事人申請刪除政府資訊中涉及其曾任職公務機關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3500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2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申請刪除政府資訊中涉及其曾任職公務機關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5日會研字第 10100175341號書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 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
       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所稱之特定目的消失,係指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列第 1款至第 4款情形。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
       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部 101年11
       月21日法律字第 10100622750號函參照)。來函所詢當事人請求刪除政府資訊中涉及
       其曾任職機關資料,因該資料屬於貴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條規定應公開政府研究
       報告之一部分,而其政府資訊公開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公務機關無須予以刪除。
    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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