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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本部就調解委員及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等編列預算補助乙案,復如 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00065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2日
    主旨:有關貴府建議本部就調解委員及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等編列預算補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 1月 8日府秘救字第1020004520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第 1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
       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又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 3款第 4目、第23條
       規定:「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四)鄉
       (鎮、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
       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及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就調解委員之經費
       ,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
       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之安全,歷來均編列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
       委員投保意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案件,編
       列預算補助經費。另本部亦無補助地方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聘請法律顧問之出席費、誤
       餐費之預算科目。是以,有關貴府建議本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之
       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乙節,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上開補助款
       。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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