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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文書流程之經辦人員、決行者等資訊是否屬本部 101年 7月9 日法律字第 101
03105590號函釋內容所指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乙案,復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24. 法律決字第10200013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4日
主旨:有關公文書流程之經辦人員、決行者等資訊是否屬本部 101年 7月9 日法律字第 101
03105590號函釋內容所指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1月15日台內總字第1020072644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3款明定,政府資訊如屬機關
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參其立法理由,無
論行政機關是否已作成意思決定,凡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前,做為其參考之內部擬稿
、意見、討論或與他機關之意見交換等準備作業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以避
免行政機關於作成決定前遭受干擾,有礙最後決定之作成,或於決定作成後,因之前
內部討論意見之披露,致不同意見之人遭受攻訐而生困擾(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
字第2222號號判決參照)。是以,行政機關之內部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固為上開
規定所稱之「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而於上
開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內所載之承辦人員、決行者與上開內部作業文件中所表達之
意見相結合,亦屬內部意見溝通資料之一部,無從割裂視之,否則相關人員仍可能淪
為遭人攻訐之對象,而有失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3款保障決策過程中之參與人員能
暢所欲言,無所瞻顧之立法原意。反之,倘本件陳情人所稱「經辦人員、決行者」係
指機關內部登錄公文處理過程之「收文號、來文日期、來文主旨、承辦單位... 結案
日期、檔號」等資料者,此乃屬行政機關內部為系統化掌握文書處理流程俾利查考而
登載之資料(一般係登錄於電腦系統),非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3款所規範之客體
,至於是否依人民申請而提供,應由保有該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判斷
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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