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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總處如應立法院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提供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辦理優惠存款之 名單及優惠存款本金資料,是否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2.07. 法律字第101002539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7日
    主旨:有關貴總處如應立法院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提供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辦理優惠存款之
       名單及優惠存款本金資料,是否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1年12月 6日總處給字第1010061802號書函。
     二、按立法委員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洽請機關提供包含個人資料之
       政府資訊,原則上應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
       簡稱個資法)之適用,前經本部 101年11月12日法律字第 10100215680號函復貴總處
       在案,仍請參照。又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
       ,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但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部 101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 10103110880號書函意旨參照
       )
     三、依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貴總處前於 101年11月26日提供立法委員「 101年第一屆資
       深民意代表辦理優惠存款額度表」,姓名部分以編號顯示,亦以編號對應其個別優惠
       存款額度,似係就「公開個人資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
       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而依政資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
       分,且上開匿名化或去識別化之處理,已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無侵害隱私權之虞。至
       於來函說明三所詢,上述資料如提供姓名或僅揭露姓氏,則因涉及個人隱私,應符合
       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6 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規定始得提供;如屬得識別特定個
       人之資料,亦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
       用規定。準此,建請貴總處就本案立法委員之問政需要及上開「 101年第一屆資深民
       意代表辦理優惠存款額度表」是否已足供審查預算之用等節,再予釐清,俾貴總處據
       以審酌判斷本案是否「對公益有必要」、「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無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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