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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14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中,情節 重大案件之違法行為繼續至公平交易法公布修正後,究應如何依本辦法計算罰鍰,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8日
    主旨: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14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中,情節
       重大案件之違法行為繼續至公平交易法公布修正後,究應如何依本辦法計算罰鍰,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2月 7日公法字第1011561602號函。
     二、按 100年11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1條第 2項、第 3項規
       定:「事業違反第10條、第1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10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第 2項)。前
       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項)。」次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14條情節重大案件之
       裁處罰鍰計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 條規定:「依本法第41條第 2項所稱裁處
       之罰鍰,其額度按基本數額及調整因素定之。」第 5條規定:「前條之基本數額,指
       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之百分之30。」
     三、查來函說明二所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及第14條情節重大之聯合行為繼續至 100
       年11月25日公平交易法修正公布後終了,應適用修正後本法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予以
       裁處,尚無疑義;因本件乃行為終了「前」法律變更之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5條所
       指「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與「從新從輕原則」所定情形不同,自
       無該條之適用。又依本法第41條第 3項之授權而訂定之本辦法,係就本法第41條第 2
       項所稱「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
       算」提供計算標準之裁量基準及解釋性規範,應附麗於本法第41條第 2項之適用,二
       者無法割裂適用,故縱繼續性之聯合行為有部分在本法修正公布前實施,然行為終了
       時係在法律變更後,依前開說明,該整體(繼續)行為應適用本法增訂之第41條第 2
       項規定,其罰鍰計算標準,亦悉依本辦法規定。至依本辦法第 5條基本數額如何計算
       ,為事實認定,請貴會本於職權,依該條規定所指「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
       金額」認定金額多寡後計算百分之30,與法律變更無涉。
    正本: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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