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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我國人或其外籍配偶申請提供面談影音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0515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23日
主旨:關於我國人或其外籍配偶申請提供面談影音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1月24日外條法字第 1022500056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2項第 1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其立法目的係在
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
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
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
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 579
號判決、本部90年12月4 日法律字第000743號函及本部 101年 7月 9日法律字第101
03105590號函參照)。又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
、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本部89年 8月30日法律決字第0003
35號函參照)。至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之影音資料,其上並
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之內部意見,非屬上開「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
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之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
款為由拒絕提供。
三、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
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其立法理由意旨略以,如該資
料之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例如:將造成取締之困難),該等
政府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如貴部認為面談影音資料提供當事人,將使外界
查知駐外館處面談技巧情事而有妨礙面談人員執行職務之虞等,貴部得本於職權審酌
是否符合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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