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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所規定公務出國報告之內容格式 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100245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3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所規定公務出國報告之內容格式
       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1年11月27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06112號、同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10
       061148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
       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
       告。…(第 1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
       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2 項)
       …」準此,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
       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依政資法第18條規定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情形,即應依該法第 7條、第 8條規定,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之。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相符。…」依政資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其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
       定個人之資料者,有關該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本部
        100年10月13日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函意旨參照)。
     四、行政院為促進該院與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訂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查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依處理要點第3 點規定,建置出國報告網站並公開,如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及「計畫、管制
       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代號 078)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法第 7條及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條第 4款「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
       告之綜合處理事項」職務。另貴總處辦理行政院選送中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班
       別,依「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選送出國計畫)第12點及
       處理要點第 6點規定,上傳出國報告至前揭網站,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及「人事管理」(訓練進修,代號
        002)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法第 7條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第 8條所
       定職務;倘上開出國報告經審認尚無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情形,其上傳內容仍應注意
       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以來函說明二所述參訓學員名冊(含姓名、
       服務機關、職稱等)及講座(含姓名、學經歷等)等個人資料為例,揆諸選送出國計
       畫第 4點訂有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公務人員之條件,似有上傳參訓學員名
       冊以供事後審核之必要,符合資訊公開之意旨;至於講座之姓名、學經歷等個人資料
       是否上傳,則宜考量公開之原意,於必要範圍內斟酌為之。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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