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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條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審議等事項,以自治規則 訂定相關規定是否允宜一案,復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4.16. 法律字第10200062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6日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5條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審議等事項,以自治規則
       訂定相關規定是否允宜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3月25日文藝字第1021003990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地方制度法之適用,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於 102年3 月27日以台內民
       字第1020143831號函復貴部表示得以自治規則訂定,本部尊重該部之意見。
    正本:文化部
    副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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